本院资深医生自定医疗方案死亡,未尸检,获赔90+万
来源 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51岁)系区医院预防保健科医生,因“发现颈部肿物”在区医院门诊就诊,后因复诊、取药分别于首次就诊次日、15日、18日在门诊就诊。第19日主诉“胃溃疡输液”,门诊诊断胃溃疡。第20日因“心悸2小时”在医院急诊内科就诊,予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考虑腹腔内出血,予以继续输血、补液等扩容治疗。当日10时35分患者意识丧失,院方予以抢救后,于13时03分被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失血性休克,腹腔内出血)。未进行尸检。
患者亲属认为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先后委托4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前3家均以没有进行尸检,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无法明确死因为由未予受理。第4家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围绕患者的死因,医患双方均同意由鉴定单位对死因进行推定,并在该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结合患者就诊经过及病历记录,分析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为:腹腔内出血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患者因主诉胃溃疡就诊,医方在缺乏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的情况下,直接予以输液治疗,不符合诊疗常规,不除外患者当时既已出现腹腔出血,医方漏诊、误治的情形。
次日9时30分,患者因“心悸2小时”由急救中心送往医方,医方予以应用氯化钾及胺碘酮缺乏指征,其药物功效和药物的不良反应会进一步加重失血性休克的程度及纠正难度。医方在诊疗期间对患者抗休克的治疗(补液、输血、升压药应用等)不利,是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的重要因素。另医方对手术机会的选择及告知方面的欠缺,使患者彻底丧失了抢救治疗的最后机会。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为宜。对该鉴定,鉴定中心出具书面说明意见,其中明确同等至主要原因力大小建议参考值为50%-75%。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患者的死亡后果,区医院同意由鉴定单位推定死因,在确定参与度比例时,应将该推定因素纳入考量范围,鉴定机构对参与度比例进行了书面说明,建议参考值为50%-75%,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患者自身疾病情况、医疗风险等,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区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区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事发后患者家属坚持拒绝进行尸检,没有尸检结果就不能证明患者的死因,鉴定中心采用死因推定鉴定患者死因与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原因力及参与度极不科学,不能适用于人命关天及承担百万赔偿责任的重大案件,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患者在医院工作多年,生前在预防保健科工作,以前也曾在妇产科、放射影像科、高压氧岗位工作过,是一名资深大夫,其自认深谙医术,所以多年来她每遇身体不适,通常都是自己诊断,指导同事开药治疗。患者死亡前一个月发现颈部肿物,也是拒不听从同事医生建议,坚持不进行检查确诊,而是按主观经验为自己设计了治疗方案,然后由其他医生同事签字。所以,是患者自我治疗的经验主义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致其病情转归致死亡,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区医院也同意由鉴定单位推定死因。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均经质证,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现区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