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疾病是神经内科临床实践中最常见的诊断之一,但目前的诊断系统并没有反映出这一诊断。WHO计划于2017年提出新的诊断分类ICD-11首次在神经科和精神科分类下面都提出了功能性疾病的标准。近期来自Neurology杂志一篇述评对ICD-11标准中神经科部分有关功能性疾病定义进行了简单介绍。
ICD11提议的神经系统功能性疾病的分类
级别1: 神经系统疾病
级别2:神经系统功能性疾病;定义为由于内在不一致导致的,或与已有疾病发展过程不相符合的运动和感觉功能障碍的疾病(比如出现Hoover征阳性等)
级别3:颅神经功能性疾病,包括视力丧失,复视,面肌痉挛,失声,耳聋等; 非痫性抽搐;功能性瘫痪或肢体无力;功能性运动障碍性疾病,比如震颤,抽搐,肌张力障碍,帕金森综合征等;功能性认知障碍,比如孤立性逆行性遗忘;功能性步态障碍
ICD-11功能性疾病诊断标准在改变神经内科医生态度和患者治疗方面可能有重要的积极的转变,具体表现在:
1. 鼓励神经内科医生对功能性疾病担负起临床责任,并做出积极的诊断,而不是排除诊断。
2. 将功能性疾病作为核心元素之一纳入神经系统培训和轮转体系。
3. 鼓励神经内科医生进行功能性疾病方面的研究 (目前神经内科医生认为这并不是神经内科应该努力的领域)。
4. 使功能性疾病的患者更容易得到神经内科方面的治疗,比如专业的神经内科物理治疗等,可能会使患者受益更多。
5. 促进神经内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之间的更好的协同工作。
6. 为医疗卫生政策制定者提供功能性疾病相关的花费方面更准确的数据。
7. 允许神经内科医生使用ICD编码系统进行功能性疾病的诊断。我们意识到在世界上许多卫生保健系统中,神经内科医生或医院仅在他们自己的医生采用ICD系统进行诊断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付费。
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神经内科医生不会明确诊断为功能性疾病,因为这将意味着使用精神科的诊断代码,他们不会收到患者的付费。所以对于“功能性腿部无力”的患者,神经内科医生可能会给出“腿部无力”的诊断,或者使用神经内科术语“脑病”或“异常不自主运动”来描述非痫性发作。诊断的开放和透明化讨论是治疗的第一步。编码系统的改变显然有很大帮助。
8. 使得该项诊断标签能够更广泛地应用,使患者更容易接受。